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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名近似的商标如何提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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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目前最常见提无效是企业根据诉争商标的特征及市场影响,产品的性质等方面去辨别同名近似商标是否存在不正当商业竞争或者说产生消费者混淆情况,如果证据确凿就可以向商标局提无效。现在的企业或者商标代理机构都有专门管理商标档案的“商标预警卫士系统”。把商标在市场的使用证据保存下来,包括商标的证书,如果是图形商标,可以把商标的原创图形稿件保留下来。商标的对应品牌的产品,标识,包装,菜单,协议书,合同书,交易书,推广渠道等证据保存好,在对诉争商标无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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